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及相关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信访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信访复查或复核。
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原信访人提出申请;
(二)属于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范围,且属于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法定职权范围;
(三)不超过原信访事项的请求范围;
(四)有具体的复查或复核请求和事实、理由;
(五)其他有权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没有受理申请;
(六)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二、复查或复核的主体
(一)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是非垂直领导的党委或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可以是办理(或复查)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也可以是本级党委或政府;
(二)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是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为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三)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是地方党委或政府的,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是上一级党委或政府;
(四)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是省级党委或政府工作部门的,复查(或复核)机关、单位是省级党委或政府。
三、信访人提出复查或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以下材料
(一)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内容包括:信访人的基本信息;原办理或复查机关、单位的名称;信访事项的基本情况;复查或复核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日期及信访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撰写复查或复核申请书,应对原办理机关、单位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有针对性地说明不服的观点和理由以及相关诉求,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申请复查:信访人提出的原信访事项、原办理机关出具的信访处理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复核:除申请复查所需材料,另需信访人提出的复查申请、复查机关出具的复查意见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其他有关材料。信访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须提交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申请时需查验原件),以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支持复查或复核申请涉及事实的新证据材料、新档案以及基本情况中提到的新文件名称和文号。
四、下列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
(一)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者复议程序、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程序或者法律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法律程序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未依法终结的;
(二)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
(三)可以通过党员申诉、申请复审等解决的;
(四)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
(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
(六)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事项;
(七)属于咨询、意见建议、评估、鉴定类的事项;
(八)不属于本市机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
(九)已经终结或正在处理、复查、复核的;
(十)其他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受理范围的。
五、复查复核机关、单位收到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区分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
(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表述不清楚的,通知信访人及时补正。申请材料补正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六、中山市人民政府受理信访复查复核申请范围
(一)中山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对该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复查。
(二)中山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作出信访复查意见,信访人对该信访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复核。
七、申请途径及方式
信访人向中山市人民政府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可以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参考本指南第三点)
(一)邮寄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中山市信访局(信访复查(或复核)申请)。
(二)接待地址: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中山市信访局人民来访接待室;接待时间: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周五上午8:30-12:00(原则上周五下午不接待来访群众);法定节假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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