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维护正常信访秩序,引导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相关部门设立的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不得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司法途径或行政救济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
一、信访活动中的下列行为是违法行为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不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提出,越级上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5人以上集体提出共同信访事项不按规定推选代表,或者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经工作人员劝阻、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扰乱机关、单位秩序或者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处理中,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信访,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信访人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解决到位,但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执意信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恶意登记或投诉的;
(五)信访人不按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在各级部门恶意反复登记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扰乱公共秩序的;
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或已签订息访承诺书(协议书)等,信访人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的;
(六)信访人对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事项,拒不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执意违法信访的;
(七)以群体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以其他群体性非法聚集的形式反映诉求的;
(八)信访人在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交通场所、重大活动场所或者在上述场所周边的其他公共场所,实施统一着装、静坐滞留、堵门、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辱骂工作人员、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等行为;
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采取滞留、滋扰、纠缠、哄闹、自残等手段,或者弃留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九)以信访为名,在会场、活动场所及周边地区扰乱社会秩序或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损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行为的;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公务车辆通行的;
(十一)信访人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企图借助境外力量以外压内的;
(十二)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缠访、闹访、越级访;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缠访、闹访、越级访的;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冒用或者使用骗领(假)的居民身份证从事信访活动的;
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的;
借助宗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要挟政府机关,煽动、策划、组织群众缠访、闹访、越级访的;
(十四)通过网站、论坛、自媒体等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虚假信息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法律追究的;
(十五)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侵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在信访过程中,谩骂、侮辱、殴打、威胁、诬陷、跟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为的;
(十六)为制造社会影响,采取闹访、持续缠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勒索财物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随意侵占公私财物,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理。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到省进京实施上述第一条第1—16项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故意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以及重要会议期间实施上述第一条第1—16项所列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属于组织、策划、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
(四)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刑事处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施行违法犯罪行为的。
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实施、不参与、不支持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公安局
中山市司法局
中山市信访局
202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