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1.《信访工作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二、责任主体、公开时限、方式和监督渠道
【责任主体】中山市信访局
【公开时限】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方式】中山市信访局政务网主动公开
【监督渠道】通过中山市信访网站互动(http://xfj.zs.gov.cn/)、电话监督(0760-88312946)
主动公开基本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