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中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构定性】中山市信访局是市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列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第三条【主要职责】中山市信访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群众和境外人士写给市委、市政府的来信,受理承办群众通过省网系统以及市信访部门网站反映诉求及建议的信访事项,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反映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分析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的建议。
(二)承办中央、省、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领导有关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向镇(区)、部门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三)代表市政府负责信访案的复查、复核工作。
(四)负责市级重大和突发信访事件的预案制定;协调处理涉及跨镇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协调处理群众集体到市、省、京上访和异常、突发信访事件;检查、协调本市党、政、军等部门信访工作和各镇(区)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五)指导部门和镇区信访业务工作;做好信访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等工作,办好信访刊物;了解并掌握信访工作联合体建设情况、组织信访干部培训和信访情况的统计、综合分析、上报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内设定性】中山市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纪检工作;编写印发信访情况通报及信访反映,开展全市信访工作检查、总结、经验交流、推广;组织信访干部的业务培训以及信访情况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工作,管理信访专项资金,为符合相关规定的信访人提供救助。
(二)复查复核科(与督查调研科合署)。代表市人民政府办理信访复查复核工作;对全市信访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检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建议;承担信访事项依法终结工作;承办国家信访局、省驻京信访工作组、省信访局等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核查案件;跟踪督办重点信访案件和市领导批示信访件;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和办法的建议;对涉及“三跨三分离”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督促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承担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接访科(对外称“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人民群众来访接待室”)。接待群众和境外人士的来访;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情况;指导、协调处理各镇区、各部门接待群众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及有关信访的重要事项;跟踪、指导重要信访案件的办理;协助维持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群众的来访秩序,并协调民政救助等工作。
(四)来信网信办理科。办理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批转的来信和国家、省信访部门转来的群众来信;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省网系统以及市信访网反映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向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准确地反映来信和网上信访的动态信息;跟踪了解和督办各镇区、各部门办理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事项的情况;协调处理涉及跨镇区、跨部门的重要来信和网上信访问题;管理市信访网站。
第五条【编制和职数】中山市信访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信访督查专员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第六条【所属事业单位】中山市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解释权和调整程序】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